
建築光電新制1日上路,卻在實施前夕以「配套仍待建立」為由,決定新建住宅及服務場所暫緩。多個民間團體昨(5)日赴行政院抗議,質疑政府歷經三年仍稱配套不足,並質疑相關辦法修正未經預告便直接生效,有法律疑慮。團體要求行政院公開決策過程,並在今(2026)年底前恢復新建住宅的光電設置義務。

政府稱住宅光電配套不足 民團:三年準備還不夠?
把光電設在建物上,可減少額外開發農地或生態敏感區。台灣建築光電新制8月1日正式實施,卻在上路前夕暫緩新建住宅及服務場所的光電設置義務。
行政院公報3日刊登《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修正,住宅類及服務場所兩類建築的施行日期,將由中央另定。修正中說明,這兩類建築涉及區分所有權及共用部分管理,光電設備的維護管理、設備更新及營運模式等「配套仍待建立」,並需累積地方主管機關執行經驗。
配套準備真的不足嗎?綠色公民行動聯盟研究員劉如意指出,台灣過去已累積許多案例。社區住戶和管委會最關心設備壞掉如何發現、要聯絡誰?逆變器壽命到期時,維修資金如何準備?政府應主動盤點民間經驗和地方法規,為住宅光電建立涵蓋規劃設計、施工品質、安全管理、維護更新到除役,整套全生命週期管理制度。
地球公民基金會議題專員林冠伶則批評,建物光電新制從2025年2月草案預告到2026年8月上路,政府有長達一年半時間可以準備;若從2023年母法《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12-1條修正通過算起,甚至已拖了三年,「如果配套真的不足,那就是行政怠惰,如果配套明明存在,今天卻排除住宅,他(政府)就是膝蓋太軟。」
民間團體訴求,政府應將住宅及服務場所兩類建物納回適用範圍,並在今年12月1日之前開始實施。中央也應針對光電的產權釐清、維護管理及地方法規競合等議題,展開實質研商和法規調和,完備配套措施。此外,政府也須主動揭露各類建物的光電潛力估算。

跳過預告程序遭質疑 法界:「情況急迫」的客觀事實在哪裡?
建築光電新制如何在短短幾天內急轉彎?林冠伶現場出示政府文件還原程序問題。根據行政院公報,內政部與經濟部7月31日就已直接公告修正《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第9條,將住宅等建物的施行日期改為由中央另定。但僅有聯合報取得相關消息,修正後的設備標準則未經預告,便於8月1日直接生效;直到8月3日,條文才終於補登於行政院公報。
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擬定或修正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外,都應事先公告草案,並開放民眾對草案提出意見。而根據行政院說法,本次屬「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因此未先預告。
「到底是發生什麼緊急狀況?是地產大亨張慶忠在急、張智倫在急、還是賴清德的朋友陳金德政委在急?急到劉世芳部長、龔明鑫部長在生效前兩天緊急蓋章,人民卻連陳述意見的機會都沒有。」林冠伶要求行政院和內政部公開完整決策時間軸、會議紀錄、與會單位、政策依據和決策層級,「避免少數利益黑箱左右公共政策」。
前環保署副署長、本全律師事務所所長詹順貴受訪表示,政府以「情況急迫」為由,免除預告程序、讓修正條文直接上路「十分荒謬」,更直言「就是陳金德在惡搞」。他指出,法律上所稱「情況急迫」,應是指重大且客觀的緊急事態,例如發生天然災害需要立即救災,或須立即調整相關限制規定。他反問,「這件事情有急迫性,那請告訴我他們認定急迫的客觀事實在哪裡?」

北、高超前部署建築光電 有大樓8年省30萬公電
高雄市、台北市其實早就分別於2012、2014年通過《綠建築自治條例》,要求特定類型的新建物應設置光電或綠化設施。高雄遠見青山大樓主委李翰林就表示,遠見青山大樓即是因高雄市府的規定,在交屋前就設有光電。大樓的光電採自發自用,所發電力全數供應公共設施使用,從2018年以來累計發電約8萬度,節省了30萬元公共電費。
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秘書長高茹萍認為,中央在建築光電政策上退縮,可能動搖地方政府推動綠能的決心。過去中央制定「用電大戶條款」時,地方較積極的作法便曾因中央標準較寬鬆而受到影響(下拉),如今中央又在建物光電上退縮,恐使積極推動綠能的地方轉趨觀望。
高茹萍強調,光電不只是氣候變遷的解決方案,更是災時保護民眾的關鍵物資。若集中式電網中斷時,這些分散在各家戶、具備光電與儲能的系統,將能成為通訊與醫療緊急電力的後盾。無論是在近期的日本熊本大地震、還是經歷四年的烏克蘭戰爭,光電系統都發揮重要的維生功能。德、日、法等地都有以建物光電「藏電於民」的相關規定,台灣也不應退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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