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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修正草案初審通過 再生能源廢棄物將納管、非法棄置加重刑責

更新時間:2026/05/19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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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回應近年台灣非法廢棄物棄置問題,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18日完成《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未來將加強力道落實污染者付費,包含加裝電子圍籬、增訂太陽能板等再生能源設備的回收規定等。針對惡意棄置,也加重刑責至最高7年有期徒刑,並增訂公司負責人與控制股東的連帶清償責任。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18日通過《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朝野共提出24案,多數提案與環境部修法方向一致,因此採取併案審查。最終順利通過委員會。

為回應近年台灣非法廢棄物棄置問題,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18日完成《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未來將加強力道落實污染者付費,包含加裝電子圍籬、增訂太陽能板等再生能源設備的回收規定等。針對惡意棄置,也加重刑責至最高7年有期徒刑,並增訂公司負責人與控制股東的連帶清償責任。

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18日通過「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朝野提案與環境部修法方向一致。最後無須交由黨團協商,順利通過委員會。攝影:林昱妍
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18日通過「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朝野提案與環境部修法方向一致。最後無須交由黨團協商,順利通過委員會。攝影:林昱妍

循環法提供誘因 廢清法則要「查得到、罰得到」

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18日通過《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朝野共提出24案,多數提案與環境部修法方向一致,因此採取併案審查。最終順利通過委員會。

衛環委員會召集委員林月琴表示,這次提出部分條文修正,就是要銜接委員會已經審查完成的「資源循環推動法」。循環法處理前端,從產品設計、生產、使用到回收,讓資源留在循環體系;廢清法則處理後端,當廢棄物已經產生,就必須管得住流向、查得到責任、罰得到不法。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署長賴瑩瑩表示,「這次的修法在與黨團及委員進行多次溝通後,終於達成共識。這對於台灣未來遏止非法棄置、強化事業廢棄物管理,特別是再生能源設備的管理,具有重大的影響。」

提案立委張智倫指出,本次修正草案重點有四大面向:導入科技執法,明訂電子圍籬的法源;其次是納入再生能源廢棄物的管理責任,退役光電板與風機都納管;事權管理統一,未來由環境部統籌,強化再利用的全流向管理,包含簽訂契約、產品驗證等;最後是加重刑罰,如非法棄置刑事責任提至最高7年。

各部會管理權責整合 再生能源新興廢棄物也納管

賴瑩瑩表示,這次修法整合了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權,解決過去10個部會管理不一致的情形,建立全程流向追蹤以及產品認證機制。此外,本次修法為太陽能板、風機葉片等新興廢棄物建立了明確的法源依據。如太陽能板過去是由能源署在躉購費率中附加回收費用,現在則透過修法,讓這筆費用及整體體制有明確法令依據。

立委王育敏表示,「未來陸域風場預計還有高達900隻風機葉片即將退役,具體要如何處理?此外,之前風災後大批毀壞的光電板,不論是回收還是暫時堆置都出現很大的問題,無法在一定時間內有效清除完畢。」她擔憂台灣每年都有颱風,處理相關廢棄物會是常態現象。

經濟部與環境部回應,目前已建立跨部會對接機制,光電案場除役前須提交回收計畫。目前已核准兩家業者具備破碎技術,能將葉片玻璃纖維等材料資源化為建材或塑膠棧板,並同步研發國際拆解新技術。

王育敏要求兩部會一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交代900隻葉片的退役時程、預估量體、去化管道及具體回收計畫。

逾20億預算建設電子圍籬 非法棄置加重刑責最高7年

本次增訂條文第10條之一授予主管機關法源依據,得利用監視錄影系統(CCTV)、GPS、車牌辨識等科技工具收集資料,並導入「電子圍籬」機制。林月琴強調,草案要導入科技執法,讓非法清運不再只靠人力巡查。環境部表示,目前已爭取到為期4年共約23.5億的專案預算,用於推動電子圍籬等科技執法措施。

召集委員林月琴表示,這次提出「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就是要銜接「資源循環推動法」。雙法並行之下期待讓已產生的廢棄物有流向管制,也提供誘因讓產品設計能留在循環體系。攝影:林昱妍
召集委員林月琴表示,這次提出「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就是要銜接「資源循環推動法」。雙法並行之下期待讓已產生的廢棄物有流向管制,也提供誘因讓產品設計能留在循環體系。攝影:林昱妍

增列條文第39條之一也針對高風險再利用(如填海、填地),要求使用者必須記錄、申報流向。環境部表示,未來使用者必須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備,地方主管機關也會進行查核。資訊公開的部分,則會將使用者名稱、監測結果以及填築地點等資訊全面對外公開。

最後是實踐環境正義,在修正草案中落實「生產者責任機制」。環境部表示,草案中已強化債權保全程序以及加重刑責。首先將非法棄置廢棄物的刑責上限由5年提高至7年,若於生態或環境敏感地區將加重其刑二分之一。其次,處置義務人違法時,其負責人或股份超過50%的大股東都須負連帶責任。

王育敏提出,若再生能源設施是由外資企業投資,其部分財產可能不在台灣,一旦業者撤資或解散,政府是否能落實假扣押與求償?環境部回應,外資在台灣有案場,基本上就會有營業行為,依照「公司法」規定原則上是可以執行的。例如去年就有案件成功啟動跨國追償與管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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