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經近20年談判,全球第一個具法律拘束力、專為公海保育而立的聯合國條約於週六(24日)正式生效,寫下海洋保育歷史性一刻。

達成「30x30」的關鍵
地球絕大多數的海洋不屬於任何國家,而是公海。公海約占全球海洋面積的2/3,卻僅約1%受到保護。廣大的海域無法可管,飽受非法與過度捕撈、塑膠污染等威脅,近年更有多國看上深海採礦的龐大利益。
2023年6月,聯合國通過《國家管轄外區域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育及永續利用協定》(BBNJ協定)(簡稱公海條約)。去(2025)年9月獲得60國批准,達到生效門檻。120天後,1月17日正式生效。
2020年的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大會立下「30x30」的目標,也就是在2030年前保護全球30%的陸地與海洋。要達成這一點,對公海的保護是一大關鍵。截至今(19)日,已有83個國家完成批准程序,美、英等國則尚未完成批准。
條約生效有哪些改變?
一、召開第一屆公海條約締約方大會(COP)
締約國須合力推動海洋科學與技術,並協助開發中國家提升海洋治理能力。依規定,條約生效一年內須召開締約方大會,以討論預算與委員會等運作細節。預計今年就會召開第一屆大會(COP1)。
二、成立海洋保護區(MPAs)
雖然秘書處等機構尚未成立,但籌畫成立公海保護區的行動已經開始,呼聲最高的幾個地點包括夏威夷的皇帝海峰(Emperor Seamounts)、大西洋的馬尾藻海(Sargasso Sea),以及南美的納茲卡及薩拉戈麥斯海嶺區域(Salas y Gomez and Nazca Ridges)。
不過,負責審查提案的科學機構尚未成立,預估最快要等到第二屆大會(COP2)才能成立海洋保護區。
三、 環境影響評估與生物利益共享
未來,海洋開發或行動若可能危害海洋生物,須先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若將海洋生物遺傳資源用於新藥研發、化妝品、生化技術等商業用途時,也須與其它國家共享成果。

四、與現有管理法規的合作與共存
根據《紐約時報》,漁業等行業不會立即受到新法的影響,但若成立新的海洋保護區,區內可能會限制捕魚與其它活動。
世界資源研究所(WRI)解釋,《公海條約》不會取代既有的國際法律工具、制度架構與組織運作。以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RFMOs)為例,各組織仍負責管轄區內的捕撈配額與漁業規範,《公海條約》不會直接介入,但會以形塑公海漁業的方式來發揮影響力,例如設定新的環境標準,或是推動以生態為主、更全面的海洋資源管理。
五、執行力仍待考驗
綠色和平海洋行動全球政治主管蘭德爾斯(Megan Randles)表示,公海的海洋保護區能否發揮實質的管制與保育成效,端看各國政府的決心。大型漁業公司不會因《公海條約》成立就自我約束,仍須政府來執行條約的規範。
公海聯盟(High Seas Alliance)主任哈伯德(Rebecca Hubbard)指出,如何在廣大的公海保護區內進行監測與執法仍未定案。未來是否靠衛星加強監控、或是透過國際聯合巡查等,都仍待討論。
六、非締約國的影響力
去年的聯合國海洋會議(UNOC3),主辦國法國總統馬克宏(Emmanuel Macron)疾呼「深海非賣品、格陵蘭非賣品、南極洲非賣品」。如今《公海條約》生效,美國卻在審查一樁深海海底勘探貴重礦物的申請案,格陵蘭爭議也再度白熱化。
美國在前任拜登(Joe Biden)政府時代就簽署《公海條約》,但現任總統川普(Donald Trump)並未完成批准程序。因此,美國仍能以觀察員身分參與討論,並無投票權。《美聯社》指出,依國際法慣例,簽署國即使未批准,也應遵循條約的基本目標。
中國、法國、日本、西班牙、巴西等國均已批准《公海條約》,英國雖尚未批准,但已進入上議院的三讀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