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立委翁曉玲8月29日提出兩個修法草案,要求《國家公園法》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明確規定禁止國家公園區域內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引起輿論爭議。翁曉玲在臉書稱提案是「藍白共識」,且原意並非全面禁止小功率且為自用的太陽能發電。而民眾黨團則於同日提案修《環境影響評估法》,要求在國家公園設置光電板要實施環評。三案均已逕付二讀並交付協商。
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者戴秀雄向《環境資訊中心》表示,翁曉玲的草案是「通殺型立法」,也會影響一般管制區及遊憩區內民宅設光電自用。
藍白聯手提三修法草案 阻國家公園設太陽能光電
翁曉玲在兩個修法草案中指出,再生能源設施需要廣闊土地面積,會對地景、生態系統與生物棲地造成不可逆的影響;又指南部地區山坡地因規劃設置地面型太陽光電案場,使山坡地大面積遭到濫墾,嚴重破壞水土保持及引發土石流災害。
翁曉玲提出修正《國家公園法》第13條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設置《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定義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但直接燃燒廢棄物的發電設備與非小水力發電之水力發電設備不在此限。此外,他亦提出修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增訂「地質敏感區、國家公園及風景區不得設置太陽光電相關設施;政府相關部門亦不得提供補助」。
同日,民眾黨團稱「環境部長期不作為、怠忽職守」, 2025年1月才修改《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擴大太陽光電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範圍,但是現行標準仍有漏洞,故提出修正《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羅列未來須經環評才可設置太陽光電的地方,當中包括國家公園、重要濕地。
地政學者︰這是「通殺型立法」
目前台灣有九座國家公園及一座國家自然公園,海陸域累計面積達75萬475.43公頃。國家公園是按現有土地利用型態及資源特性,劃分五個區域作管理,包括一般管制區、遊憩區、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及生態保護區。
根據《國家公園法》,如涉土地開發、變更使用,或其他須經主管機關許可的事項,必須符合各分區之管制規定,且需得到國家公園管理處許可,若涉及範圍廣大或性質特別重要者,國家公園管理處應向內政部申請核准,並經內政部會同各事業主管機關審議辦理。
國立政治大學地政學者戴秀雄稱,《國家公園法》對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生態保護區限制相當嚴格,增加設施都要特許;第13條已明訂區域內禁止的行為,是通用性、普遍性的禁制事項,如果再新增禁止再生能源,就會變成「通殺型立法」。
他指出,再生能源種類多,國家公園裡的一般管制區及遊憩區也有民宅,一刀切所有再生能源,影響很大,「為何再生能源必須在國家公園內徹底排除?」
戴秀雄認為立法要有正當性,要設置光電就要許可、進行審查,而非直接禁止,「兩者差非常大。」至於《環評法》修法,要求在國家公園設光電要先進行環評,他表示支持,「環評就是進入許可程序裡執行的,是讓民眾先可以申請,而不是預先全面禁止。」
翁曉玲稱修法內容將再調整
由於翁曉玲的草案並無清楚說明具體規範對象和範圍,不少山友對禁止在國家公園設再生能源發電的修法草案感憂慮。翁曉玲事後於臉書稱,發電功率極小、自用、不對外售電的發電設施,例如在小木屋和氣象站的屋頂上架設的光電板,就不在本次修法適用範圍內,日後草案排審時會再調整修法內容。

事實上,有關國家公園設光電板的爭議非首次發生。2024年9月,內政部擬參考國外國家公園經驗,規劃在辦公室、遊客中心等架設太陽能光電板、評估園區內的小型風電機及小型水力發電,打造低碳機關環境。
當時便有國民黨籍立委質疑光電可能傷害國家公園生態保育,又指「缺電」主因是失敗的能源政策與發電配比。國家公園署則澄清,建置光電板是提供自用的乾淨能源,而非大面積發展光電;該署亦要求各管理處設置相關設施前務必仔細評估,避開重要景觀及避免影響遊客的觀賞體驗,以避免或減少對自然環境的影響方式,從而最大限度地利用再生能源。
國家公園法第13條條文修正草案 by 環境資訊中心公共檔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