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野黨昨(13)日挾人數優勢表決通過《核管法》修法,核電場運轉年限最多再延長20年、已停機的機組可申請「重啟」再運轉。民進黨立委林淑芬今日呼籲,核一、二、三從來沒有經過環評審查,如今執照屆滿後若要延役,不能視為理所當然就直接延續,應該適用當下的法律,要求環境部修法納入應環評事項。環境部長彭啟明則表示,他也覺得核電延役免環評「很奇怪」,會再檢討修法。
立法院昨日三讀通過《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修正案,授權台電在核電機組運轉執照效期屆滿前,都可申請延役;已停機的機組則可申請「重啟」再運轉。不過目前環評制度中,僅針對核電興建、增加機組工程或反應器除役才須環評審查,延役並無規定。
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今日邀請環境部長彭啟明備詢,林淑芬質詢時主張,環境部應主動推動修正「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掌握核電延役的環評准駁權。
過去舊礦權展延不須環評引發爭議,而核一、核二與核三的運轉執照也同樣是在尚未建立環評制度前核發。林淑芬認為,當時政府未經環評便允許電廠營運,如今執照屆滿後若要延役,不能視為理所當然就直接延續,應該適用當下的法律,「可以『准駁』,不是只有『准許』一個選項」,呼籲環境部確保老舊核電廠重啟「絕對要經過環評」。
林淑芬指出,最高行政法院2003年936號判決,礦權申請展延並非「舊權利的延伸」,而是「新權利的賦予」。核電廠運轉執照屆滿後的展延,性質上其實與之相同。
林淑芬強調,過去環評規範未將核電延役納入應環評項目,可能是因為大家「作夢也沒有想到,會有人拿老舊不堪的核電廠開玩笑」;現在事情可能成真,環境部就應盡速立法把關。
彭啟明則表示,「我自己當上部長,聽到這樣的邏輯(延役不用環評),也覺得很奇怪。」他說部內正檢討環評制度,蒐集意見後將討論是否修法。他也提到,焚化爐整改同樣無須環評,未來若一同修法,可預期將新增不少環評案,但「也要考量環境部和社會可以接受的程度。」
根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目前皆未要求任何種類電廠延役應實施環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