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ro image

台灣首宗氣候訴訟敗訴 律師:已在法庭上開啟實質氣候對話

更新時間:2025/05/09 02:20
尚無人精選
icon-dot
歷時四年的纏訟,台灣首起氣候訴訟案昨(8)日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被宣判敗訴。法院以原告個人與團體無訴訟請求權為由,駁回由綠色和平、環境法律人協會及四位公民對經濟部制定「用電大戶條款」過於寬鬆、無法有效推動企業減碳的訴訟。對於判決結果,原告律師簡凱倫表示遺憾,但也表示,此案作為台灣首宗由公民與環保團體共同提起的氣候訴訟,已開啟台灣氣候訴訟與治理對話。指出,《氣候法》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皆牽涉氣候與能源政策,但其核心目標與主管機關不同。用電大戶條款是推動減碳的眾多手段之一,屬於整體能源轉型的推廣工具。該條款由經濟部依據法律授權,並經過產官學各界蒐集意見後訂定,屬於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範疇。法院認為,不能因條款未能完全滿足氣候減量目標,就認定其有裁量瑕疵。原告無論主張經濟部應修改條款或請求法院確認其有義務修改,皆無法律依據,予以駁回。

歷時四年的纏訟,台灣首起氣候訴訟案昨(8)日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被宣判敗訴。法院以原告個人與團體無訴訟請求權為由,駁回由綠色和平、環境法律人協會及四位公民對經濟部制定「用電大戶條款」過於寬鬆、無法有效推動企業減碳的訴訟。對於判決結果,原告律師簡凱倫表示遺憾,但也表示,此案作為台灣首宗由公民與環保團體共同提起的氣候訴訟,已開啟台灣氣候訴訟與治理對話。


綠色和平於法院外發表聲明,批判判決忽視環境基本法。攝影:鍾依靜。

法院認定用電大戶條款具合法性

法院判決指出,《氣候法》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皆牽涉氣候與能源政策,但其核心目標與主管機關不同。用電大戶條款是推動減碳的眾多手段之一,屬於整體能源轉型的推廣工具。該條款由經濟部依據法律授權,並經過產官學各界蒐集意見後訂定,屬於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範疇。

法院認為,不能因條款未能完全滿足氣候減量目標,就認定其有裁量瑕疵。原告無論主張經濟部應修改條款或請求法院確認其有義務修改,皆無法律依據,予以駁回。

這起台灣首宗氣候訴訟,起於2021年綠色和平等團體向經濟部提告,認為經濟部用電大戶條款應強制規範企業轉向使用再生能源的規定,且應在2023年啟動的檢討卻延至今年1月才完成,檢討結果是用電大戶門檻與義務容量均不調整。綠色和平批評減碳成效是「杯水車薪」,難以幫助台灣能源轉型並達成2050年淨零排放的目標。


專案主任忻儀出席說明會,對判決結果表示失望。圖片來源:綠色和平提供。

人民無公法上請求權 法院駁回訴訟資格主張

此前的言詞辯論庭中,簡凱倫提出《氣候法》未明定「脆弱族群」的定義,但其立法目的即在保障易受氣候衝擊影響的群體,並可援引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遷委員會(IPCC)中「暴露度」與「敏感度」的科學概念作為依據。經濟部委任的辯方律師則主張,人民無公法上請求權,無法直接提告要求行政機關修法或強化規範。法院亦採納此見解,並引用「此為最高行政法院一貫穩定見解」為理由,駁回原告資格主張。

法官進一步指出,台灣因地理、氣候、地形與人為因素影響,原本即為易淹水地區;因此,僅因原告居住於雙北等人口稠密區域,即主張為特別脆弱,該理由「不具體,無足採信」。

原告團體亦援引《環境基本法》第34條,主張「人民或公益團體得依法提起訴訟」,應有起訴正當性,不過法院認為該條文僅為原則性規定,不足以單獨作為訴訟依據,不予採納。

綠色和平氣候與能源專案主任忻儀向《環境資訊中心》表示,當人民面對當前與未來的氣候災難,司法選擇自我設限,「這樣的判決結果,完全漠視《環境基本法》的精神與保障。」

敗訴不是結束 原告律師:已開啟台灣氣候訴訟與治理對話

簡凱倫表示,儘管法院駁回訴求,但此案作為台灣首宗由公民與環保團體共同提起的氣候訴訟,已在法庭上開啟對「氣候訴訟權」、「當事人適格」與「政府氣候責任」的實質對話。

簡凱倫強調,本案的重要性在於,即便現行《氣候法》未明文設置公民訴訟條款,綠色和平仍透過憲法保障的訴訟權與「保護規範理論」進行主張,試圖爭取人民對政府怠於氣候作為的監督權限,實踐由下而上的氣候治理。綠色和平也重申,氣候正義不會止步於本次訴訟,未來仍將透過其他司法管道尋求突破。

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114 台北市內湖區堤頂大道一段 365 號 7 樓

readr@readr.tw

© 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