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監察院調查,2016年陳家彥於駐點飯店的外交客房中,趁下屬報告專案規劃時,利用公務權勢及機會對其進行騷擾,陳家彥不僅有摟腰、將女方抱至床上並壓住上身的脫軌行為,在被害人試圖逃離時,還一度擋住房門阻擾,造成極具敵意、脅迫性且冒犯的工作環境,嚴重侵害被害人的人格尊嚴。
外交部性騷擾申訴評議委員會先前已決議此案性騷擾成立,並認定情節重大,主動移送監察院。然而,監察院審理期間,陳家彥依然全盤否認相關行為。監院指出,陳家彥身為高階外交主管,位居要職卻做出此等損毀國家與外交官形象之舉,毫無悔意,於去年8月通過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
懲戒法院判決指出,陳家彥的行為不僅侵犯部屬人格尊嚴,更對外交人員的社會聲譽造成不可抹滅的傷害。考量其職位重要性與行為之惡劣,判處其撤職,並限制2年內不得擔任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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