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一名男子阿偉(化名)凌晨與少女因情慾漸開,2人竟在女廁隔間內發生性行為。事後少女對阿偉提告,此案經桃園地院審理,認定阿偉觸犯「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賠償少女10萬元。
凌晨公廁激戰 監視器拍下接吻畫面
判決書指出,阿偉與少女曾為情侶關係,在2023年11月8日凌晨0時30分左右,因情慾漸開,2人竟在河濱公園的女廁隔間內激戰。事後少女向阿偉提告,檢警透過監視器畫面確認,2人在案發當晚,確實有一同進出公廁,且離去時有接吻等親密舉動,因此不構成強制性交,但阿偉仍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起法律責任。
法官判決出爐
法官認為,由於少女的思想尚未成熟,法律認定其缺乏完整性自主決定能力。因此,即便雙方是自願發生性行為,成年的一方須負起刑事責任。因此依「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為由,判處6月有期徒刑,再加上對少女造成的精神痛苦,阿偉需再賠償10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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